日前,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进入核查统计阶段。我县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据了解,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主要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大病救助对象、扶贫救助对象等五类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困难程度实施梯次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低收入救助对象、扶贫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大病救助对象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医疗救助实行“户报、镇审、县批”的申报程序,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向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和住院(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单据等材料,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扶贫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县扶贫部门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会同医疗救助相关材料一并由所在镇政府审核上报。镇街在对申请人的身份、费用金额等进行初审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委托各镇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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