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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8月14日讯(记者 杨永明)8月9日,鲁网以《菏泽金正大拖欠经销商货款被诉 三起案例均被法院判令支付》为题,对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经销商发生的几起纷进行报道。记者进一步采访获悉,菏泽金正大在一审被法院判令支付货款后,该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处于二审当中。
报道显示,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菏泽开发区刘军农资经销部与被告菏泽金正大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5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
无独有偶。类似的案子在菏泽金正大与其另外一名经销商金乡县金秋农资有限公司之间也有发生。金秋公司为菏泽金正大在金乡区域的独家代理商。2017年12月27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金秋公司自同年10月25日起解除与菏泽金正大的代理合同,双方合作终止。
根据2018年2月1日菏泽金正大向金秋公司发出的《询证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菏泽金正大欠金秋公司预收款项167159.08元、其他应付款(押金、订金等)263408.00元,合计欠款430567.08元。经金秋公司催要,菏泽金正大支付211771.08元,尚欠218796元。随后,金秋公司将菏泽金正大诉讼至法庭。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案例中,菏泽金正大在一审法庭上均辩称其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数据有误,而出现错误则是由于某些款项财务未及时处理造成的。
菏泽金正大在法庭上的质证称,询证函是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的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该函显示的数据错误是因为被告业务员未及时将与原告的经济账目往来向财务结算后备案,致使财务结算部门错误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导致财务结算部门为财务审计需要而向原告发出了错误的询证数据。
但上述质证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该询证函由被告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且有被询证方刘军经销部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来源合法,条目清晰,内容具体,本院予以确认。企业询证函从询证时间、截止日期、内容等方面均不足以否定询证函的效力。
对此询证函错误的说法,记者致电菏泽金正大办公室了解具体情况。菏泽金正大彭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因没有完成销量任务,菏泽金正大解除了与上述两家经销商的合作关系,后两经销商分别将菏泽金正大诉讼至法庭。目前,案件正处于二审当中,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
当记者询问到菏泽金正大进行二审上诉的理由时,上述彭姓工作人员称:“菏泽金正大与经销商解除合作关系后,因公司财务未及时销账,导致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依据账面金额向经销商发出《询证函》,上述经销商依此起诉。因此,菏泽金正大仍将围绕《询证函》所载明金额并非其实际所欠经销商金额进行举证。”
对此案件后续进展,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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