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佳木斯火车站、西元庄某小区分别将张某、姚某抓获到案,并从张某行李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49.9克,从姚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2.68克。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涉毒人员唐某制造毒品。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破获唐某制毒案。张某的检举行为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等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假释不悔改,又走贩毒路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8.89克。田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月25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2月6日。田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等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一日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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