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大学城的27名在校大学生,怎么也不会想到,同学帮忙“牵线”的校园贷竟然是个骗局。7名被告人利用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信息,虚构联系人信息,在名校贷骗取贷款予以提成,贷款到账后丢弃手机卡。一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处以刑罚,其中一人提起上诉,济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骗学生贷校园贷,家长手机号从网上随便找
2016年10月,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张同学,在同校学生丁雷的介绍下,办理了名校贷。按照当时丁某某的介绍,“在名校贷使用假信息贷款可以不用还款,还可以挣钱”。
张同学心动了,丁某某让他办了手机卡、银行卡,另一名同学学生徐伟则让他把学信网和支付宝的手机号换成新手机号,用手机下载名校贷APP,注册、登陆后绑定新办的银行卡,填写假的联系人。贷款下来后,张同学留了1800元,给了丁某某200元,给徐某某转了6000元。
张同学不知道,这背后是一个大骗局。2016年暑假期间,初中文化的毕玉结识了正在某职业技术学院读大二的刘健,两人预谋利用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信息,虚构联系人信息,在名校贷(上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骗取贷款予以提成。
这样,毕玉负责提供虚假的在校学生申请贷款需填写的家长、辅导员、同学的联系电话,用于通过贷款平台的审核;刘健负责联系在校学生并欺骗学生该贷款信息可在后台删除,贷款不用还。据毕玉交代,家长、辅导员等人的联系方式,是他在赶集网上按照学生家庭和学校所在城市找的。
辅导员名字随便写,扔掉手机卡逃避催款
为了扩大规模,刘健找到同校的徐伟、以及在另外两所大学就读的耿林、孙强。徐伟又找到丁雷、杨军,他们再分别寻找在校大学生。徐伟后来讲,审核时辅导员、母亲、朋友这三人的名字随便写。
就这样,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七人共联系了包括张同学在内的27名在校大学生,让他们分别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在名校贷平台借款。借款到账后,毕玉等七人及借款人按一定比例分配。
贷款到账后,如何躲避还款?他们安排学生扔掉借款时使用的手机卡,注销借款时所用银行卡,逃避名校贷公司催收贷款。
很快,名校贷网络平台发现了问题。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至2017年6月14日,27名学生的借款均处于长期逾期不还状态。“如果学生不还款,到期后名校贷公司负责把钱还给出资方,受损失的是贷款平台”。
毕玉、刘健参与骗取借款21万余元,徐伟参与骗取借款14万余元,丁雷参与骗取借款9万余元,杨军、耿林参与骗取借款4万余元,孙强参与骗取借款2万余元。这些借款都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分期款,案发后,贷款学生家长共退款2.4万余元,其余贷款由七名被告人的亲属全部归还。
7人中6人为在校生,5人出生于1997年
济南长清区法院认为,毕玉、刘健、徐伟、丁雷、杨军、耿林、孙强七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毕玉归案后认罪较好,其余六人有自首情节,七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诈骗款,并缴纳罚金;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七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罚金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孙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是:其仅是签订名校贷合同的介绍人,不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也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得款3000元,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因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济南中院认为,孙强用三名学生身份信息与名校贷公司签订合同,在名校贷平台上各申请贷款10000元;三贷款学生共计获得贷款24000元。贷款发放后,孙强分别给了三贷款学生各1500元,自已分别留了1000元,剩余款项交给刘健,并让学生注销、丢弃与贷款关联的银行卡、手机卡。
因此,孙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犯罪数额应以其实际骗取的24000元计算。济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令人惋惜的是,这起案件的七名被告人中,除毕玉外,均为在校大学生,其中孙强、刘健、徐伟、丁雷、杨军等五人均出生于1997年,最小的杨军出生于当年10月。在参与诈骗时,他们只有19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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