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主要要点有以下内容。
针对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满天飞等现象,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予以制止。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一般多以明星代言为代表)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代言人必须要用所代言的产品。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草案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草案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草案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草案要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宣传有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草案要求,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