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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2013-04-03 21:17:36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朱勇陈礼进  |  阅读:  字号: T   T
 

       4月3日讯 笔者27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此次调整分为普遍调整和适当增发两大类。

  在普遍调整部分中,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如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00元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有一年增发3元(工龄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增发后不高于2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在适当增发部分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据悉,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次调整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次调整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差。

  此次待遇的调整将惠及全市1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资金额及时补发到位。(朱勇陈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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