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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

2025-12-26 08:23:42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实施严肃行政处罚和严厉刑事追责,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整改火灾事故隐患和消除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在提升信息透明度、准确度上持续加力。《办法》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录入时应明确事故造成的过火面积,并根据过火面积的变化情况及时补报、续报、补录;对过火面积应当如实上报,不得回避弱化,更不得刻意隐瞒。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但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提级调查。

  《办法》明确了分级调查处理原则。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权限,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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