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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

2024-12-09 09:31:38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

  《意见》适用于全省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改变工业用地属性(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符合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权利限制被解除。存在抵押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最小分割单元面积,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单元应具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规划等技术标准。工业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转让、抵押。

  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山东省工业发展的形态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工业用地用房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今年4月,省政府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行动计划(2024—2025年)》,将“探索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变更登记”纳入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意见》全面总结近年来省内外关于工业厂房分割的先进经验,综合分析新时代工业企业发展需求和规律,围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工业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分割,实现工业用地的灵活使用,提高工业厂房利用率,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集聚。(记者 张文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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