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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补偿安置费等足额到位后方能申请土地征收

2024-10-17 05:21:59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近日,济南市修订公布《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50条,重点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等内容,《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市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和起步区承担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实施工作。

  《办法》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细化具体规定。围绕处理好公共利益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关系,重点完善了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听证等制度。明确土地现状调查参加人的范围,规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共同参与,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听证权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及预存制度。《办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相关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相关费用足额到位后,方能申请土地征收。完善房屋安置补偿规定。因土地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其居住条件。住宅房屋补偿可以因地制宜,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置可以选择以宅基地面积或者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为安置依据。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办法》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做到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要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鼓励市、区县人民政府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作为留用地,用于生产经营和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记者 罗晓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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