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南)
5月19日,记者从省商务厅官方网站获悉,为加强山东老字号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日前印发。
山东老字号应当具备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的条件。
申报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应当具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条件。
山东老字号企业如出现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山东省老字号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的;山东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山东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企业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山东老字号企业如出现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山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原则上每3年对山东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山东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山东老字号名录、收回山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