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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2024-04-22 07:48:58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记者 张文婷 通讯员 赵坤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近日印发施行,明确对上一年度各市耕地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对排名前8名的市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我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国家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要求,制定省级耕地保护评价标准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年度变更调查质量情况、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评价依据主要为省对市的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数据。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价,对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第1—8名分两档奖励:第1、2、3名为第一档,最高分别奖励资金5000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000亩;第4、5、6、7、8名为第二档,最高分别奖励资金3000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00亩。

  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市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主要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科技创新和盐碱地改造利用,以及其他与耕地保护管理相关的事项。同时,对各市年度内新增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等量冻结其补充耕地指标,并等量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办法》明确了取消省级激励资格的条件。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实际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减少或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非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增加的;在土地卫片执法中,市域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5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的;在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中,出现脱离实际、侵害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违背群众意愿强制复耕等问题,产生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等五类情形,取消省级激励资格。

  《办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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