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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8月10日起公共停车设施可免费停车30分钟

2023-08-10 15:51:55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为切实减轻市民群众短时停车负担,探索通过短时停车优惠措施,鼓励短时间停车,提高车位周转率,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日前,济南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8月10日起,济南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

  据悉,政策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泊位;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根据通知,车辆若在以上停车设施停放,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可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长时停车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停车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收费。在白天时段8:00至20:00(含20:00),收费为2元/小时·辆。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8:00(含8:00),收费为2元/小时·辆,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中、大型汽车按以上标准两倍收取。

  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通知提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

  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8月10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含功能区)可参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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