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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法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

2023-06-01 09:39:40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黄河三角洲是我国暖温带最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实施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是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以及东营市和滨州市有关方面高度重视黄河三角洲的生态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与措施,统筹谋划、整体推进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生态保护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田秀娟说,为有效落实《黄河保护法》,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必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黄河三角洲在世界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中极具特色,资源禀赋和生态功能具有全球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条例》专设一章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职责,加强对本地植物资源、水产种质资源、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的保护,对外来入侵物种加强防治,并对黄河三角洲范围内危害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说。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黄河河务、气象等部门和机构,编制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提出,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列入国家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此外,《条例》明确了禁止在黄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包括违法围垦河道;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围填海活动。

  “黄河三角洲生态脆弱,容易发生退化,恢复难度大且过程缓慢,《条例》还对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作了重点规范,明确生态修复工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并分别对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和生态补水、河口治理、农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自然保护地建设、排污口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作了规范。”石晓说。(齐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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