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9月5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宁波介绍,《实施意见》从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参保资助标准、强化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方面提出17项政策措施。“这是我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筑牢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促进共同富裕的长远性、基础性、系统性政策安排。” 张宁波说。
在脱贫攻坚期间,医疗救助政策重点是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意见》立足全面脱贫后的新发展阶段,建立更加全面、长效、系统的救助机制,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居民和职工,并将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这6类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使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人群扩大为面向全体参保人员,人员分类更准确、边界更清晰、政策更有针对性。
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全额资助,
实施参保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缴费负担。《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实行,巩固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成果。
今年年底前,各市全面建立居民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健全完善制度,提高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实施意见》提出,在巩固住院报销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的普惠性。进一步提升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
三类重点救助对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均降低50%,
聚焦重点救助对象,降低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意见》规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分段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使用大病保险特效药品起付线。
科学设计救助制度,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限额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到不低于3万元,进一步提升托底功能。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以上救助对象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限额最高可达2万元。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
创新动态监测机制,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实施意见》规定,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普通参保人员,纳入预警监测范围,最大范围实行预警筛查,确保困难群众应助尽助。医保部门每月分析比对,并将预警信息及时推送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做到及时发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提升困难群众就医结算便捷度。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在实现救助对象市域内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内和跨省医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升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困难群众就医结算报销。
强化综合施策,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实施意见》要求,依托慈善和社会捐助等筹集资金,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支持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对困难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给予帮扶。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创新发展,在产品定价、赔付政策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合力减轻困难群众个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