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政府下发通知,为进一步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优化全市产业布局,淄博市正式制定《关于支持市域“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旨在推动市域“飞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什么是“飞地经济”?从《政策》来看,所谓“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过程中,按照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县转移建设项目(即由“转出地”区县转移到“转入地”区县)的经济合作模式。
三类项目有税收分享机制
为了确保推进落实,《政策》明确提出,将健全资本链接类、政府主导搬迁类、洽谈引进类三种项目的税收分享机制。
资本链接类“飞地”项目,由“转出地”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引进,但因产业集聚发展或空间资源要素限制而变更到“转入地”的产业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主体税收收入(区县级留成部分)优先覆盖“转出地”投入(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支出);覆盖完“转出地”投入后,20年内,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20年后主体税收收入全部归“转入地”。
政府主导搬迁类“飞地”项目,因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或统筹布局等原因由政府主导搬迁的产业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5年内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其后主体税收收入按照“核定存量、增量分成”的原则,以搬迁年前一个年度为基期,主体税收收入基数部分划归“转出地”,增量部分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6∶4比例分享。覆盖完“转出地”投入(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支出)后,主体税收收入全部留归“转入地”。
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经“转出地”前期洽谈引进,因全市统筹布局而变更到“转入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前3年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5∶5比例分配,后2年按照4∶6比例分配;5年后全部留归“转入地”。
“飞地”项目加入考核机制
根据《政策》,这三类项目将有相应考核标准,资本链接类“飞地”项目和政府主导搬迁类“飞地”项目,原则上,产生的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在移交前全部计入“转出地”,移交后全部计入“转入地”。同时本着鼓励转移、兼顾公平的原则,对“转出地”“转入地”考核基数做出相应调整,并对重大考核事项“一事一议”。
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自开工之日起5年内,招商引资任务指标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5∶5比例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对“转出地”在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激励。
“飞地”项目有优惠政策
在激励的同时,也将加强行政监管和服务保障。
《政策》规定,在强化行政监管方面,“飞地”项目的安全生产、环保监管、社会稳定、行政执法等责任,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在“飞地”项目上,将优化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飞地”项目可优先申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能耗、煤炭消费指标。“飞地”项目的能耗及减排指标,原则上参照“转出地”“转入地”主体税收分配比例及年限确定。洽谈引进类“飞地”项目同等享受“转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