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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就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民意

2020-06-08 07:47:02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日前,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外卖等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公共机构和有关企业应当率先实施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同时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厨余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此外,《条例》对济南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了明确。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不同规定,同时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同时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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