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政策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重度残疾人单人保、因病(伤)致贫家庭认定、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指导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指导意见》明确,低收入家庭或者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其低保补助金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确定。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对符合条件的因病(伤)致贫家庭,《指导意见》规定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以下分别简称按户入保、单人入保)。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可单人入保: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此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也可单人入保。
(来源:大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