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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拿年薪

2019-01-02 08:29:34  |  来源:工人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本报讯(记者丛民)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试行)》,着力解决事业单位在人才收入分配上“缩手缩脚”、不敢作为等问题,为实现人才充分有效激励提供政策支持。

  《意见》明确,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倾斜,允许其突破一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

  山东将人才的定义权给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明确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聘用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都可享受相关政策。

  《意见》提出,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协议工资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年薪一般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三部分。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年薪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建立高层次人才聘期任务目标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薪酬。

  《意见》指出,鼓励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科研创新。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团队承担本单位承接的财政科研项目、横向委托项目,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领取报酬。其中,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团队成员属编制内人员的,其报酬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控制基数;对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意见》还明确,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高层次人才经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兼职收入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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