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 杜杨 济南报道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后两年省财政每年拿出约2亿元用于耕保激励,首批激励资金已列入明年的财政预算。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首次建立耕地保护激励制度,而这些激励资金来自于省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收益,“取之于土”,“用之于土”。
让保护耕地的地方
“不吃亏”
耕地保护一直是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之一,要让“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落实,约束和激励都非常重要。
在去年解读《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时,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的姜大明就曾有过类似的表述,并称要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奖补,让真正保护耕地的地方或者是耕地增加的地方“不吃亏”。
其后,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对耕地保护中的经济激励机制进行探索。比如在今年年初,无锡市就出台相关办法,设立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每年对耕地保护绩效评价突出的1个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5个乡(镇)人民政府以及20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奖励。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乡(镇)给予5千元/亩奖励。
而在省级层面,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在中央“鼓励奖补”意见的基础上,加大了耕地保护的补偿激励力度。当时,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解读相关文件时就指出,在耕地保护方面,山东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故而要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
随着《办法》的印发,上述耕保激励政策终于落到实处,落实“让真正保护耕地的地方‘不吃亏’”的承诺也会更加到位。
取之于土,用之于土
《办法》规定,明后两年省财政每年拿出约2亿元用于耕保激励,首批激励资金已列入明年的财政预算,根据今年的耕保成效,明年将首次兑现奖励。
根据《办法》,这些激励资金来自于省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收益,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办法》第七和第八条落实了激励金额等细则:全省每年确定100-200个乡(镇)作为省级激励对象,并对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受省级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7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单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而对于激励资金的用途,《办法》第十条也有详细的规定: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的管护与修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等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措施,以及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资金来自于省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收益,用在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上,可谓“取之于土”,“用之于土”。
严考资格 监督使用
对于省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办法》第五条做了详细规定,并提出“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但《办法》还规定了取消激励资格的“否决制”:如市、县(市、区)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有一定程度(主要指被各级“挂牌督办”、约谈)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即取消所辖乡(镇)激励资格。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耕地保护不力,有弃荒撂荒等行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存在土地违法,未整改到位的情形之一,则不予奖励。
为确保激励资金真正“用之于土”,《办法》还特别提出,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接受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乡(镇)政府和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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