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山东    国内    社会    教育    旅游    房产    娱乐    企讯    女人    财经    科技    健康    家居  

 

 首页 > 资讯频道 > 山东 > 正文
   

重点中小企业建设产业配套住房政策

2018-10-26 11:40:39  |  来源:济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山东出台意见细化重点中小企业建设产业配套住房政策

  本报10月25日讯(记者 刘文忠)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发展,我省支持企业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上配建一定比例的产业配套住房(单位租赁住房),但配套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不得对外出售。

  记者了解到,这一政策最初来自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该文件明确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住房(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产业配套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企业建设产业配套住房相关政策进行细化。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人才和职工周转房等产业配套住房,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产业配套住房建设计划及环境污染防护等要求,配套建设的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等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产业配套住房要根据居住人群的实际情况,适当设计不同的类型,集体宿舍、公寓与成套住宅合理搭配,满足单身职工、双职工、有子女家庭职工等居住需求,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144㎡以内。同时,要充分考虑周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提前规划布局配套教育设施,规模较大的配套居住区要独立配套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规模较小的,与周边居住区统筹配套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配套教育设施要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产业配套住房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建成后的配套住房产权归属要与土地一致,可按栋整体确权给企业,不允许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严禁借机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防止产业配套住房流入商品房市场。

我来说说(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上一篇:下月起山东将这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
下一篇:全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培训班在威开班
 
0
 
 
 
 
推荐资讯
共富车间助力群众就业增收
共富车间助力群众就业
宁阳:持续壮大林果产业 多点发力点亮绿色经济
宁阳:持续壮大林果产
“青衿致远”实践团参观走访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青衿致远”实践团参
种下“牧草绿”,治愈“盐碱白”
种下“牧草绿”,治愈
 
栏目最新
栏目热门
 
 
 
版权声明   |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频道招商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山东信息港 ings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