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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业车改政策

2018-06-17 20:09:48  |  来源:新锐大众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事业单位:原符合配备公车条件的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省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配备公车,也可参加本次改革,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车。

  □记者 滕敦斋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我省事业单位和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在推开,此项任务将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近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此次公车改革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意见,全省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参加本次改革。省垂管系统中的市、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鼓励正厅局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原符合配车条件的“两院院士”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可以保留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意见》要求,要从严核定保留车辆。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及费用报销额度。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要妥善分流安置司勤人员,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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