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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新规5月1日起实施

2018-04-18 11:13:49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深度解读。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政府将被约谈

  根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同时,车辆所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车辆所属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以及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

  《规定》明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其中,规定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义务,并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作出禁止性规定等;规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定期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等七项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实时监控车辆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运输企业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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