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凡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报销。
七、《药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47号)同时废止。
八、《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一:凡例
附件二:西药部分
附件三:中成药部分
附件四:中药饮片部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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