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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新城吾悦广场宣传语涉“赚到、升值” 涉嫌违反广告法

2017-09-01 16:06:49  |  来源:鲁网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8月31日下午,记者致电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分局法规科,据法规科工作人员表示房地产广告里不得出现升值、赚到等诱导性的字眼,更不得向消费者做出肯定性的承诺。

  “新城吾悦广场的这两处广告语,明显是违反广告法的,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中第一款明确指出,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法规科工作人员介绍,广告法中还有一条明确针对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即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第一款: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随后,9月1日早上记者按照河东区工商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此线索反馈给12315。

  此类广告被山东省工商局列入严查的九类广告之一

  记者查询山东省工商局官网,查询早在2016年10月份,山东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规定,山东省工商局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广告秩序。重点整治9类房地产违法广告。

  (一)预售、出售房地产,但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广告。(二)对价格有误导表示的广告。房地产广告应当清楚表示房地产实际销售价格,明示价格有效期。(三)项目位置示意图不清楚、不准确、比例不恰当的广告。(四)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五)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广告。(六) 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七)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的广告。(八)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广告。(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房地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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