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明确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九种问责情形,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力,影响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莱芜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九种问责情形》精神,对有关区(功能区)、市直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九种问责情形包括:未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城管、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决定和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的;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整体推进的;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辖区、本部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对市创城指挥部、创城办和创城办各工作组及市信访部门转办、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第三方模拟测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未按时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提醒警告后仍然出现问题的;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项整治或专项整治不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交通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环保等有关规定,违规排放生活污水和挤占公共空间的;在市创城指挥部、市创城办组织的网格督导考核中排名靠后、不合格的;在中央、省文明委组织的测评中,未按照创建要求落实工作,失分较多或不得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需要问责的情形。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其中,是文明单位的撤销或降级其文明单位称号。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创城办提出建议,并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启动问责程序,报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