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生了一孩不结婚登记,社会抚养费减多半
新条例普遍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以绝对数取代了幅度数,取消了自由裁量。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删去了原条例有关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新条例将原来的“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处以五千元罚款”。
此外,新条例删去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