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佳声 报道
本报济南9月11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国资委获悉,该委日前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省管企业改革创新建立考核免责机制的意见》,当企业或个人因改革创新等工作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可按管理权限提出免责申请。
《意见》提倡尊重改革首创精神,支持鼓励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借鉴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对改革创新、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甄别对待。
省国资委主任张新文表示,要把创造性地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相关政策与故意违背政策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盲目决策、以权谋私区别开来;把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客观因素造成损失与未尽职尽责、消极无为区别开来。
《意见》明确了责任免除的范围和条件,分为三种情况。
对于改革创新工作,企业管理人员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其方案制定、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但由于缺乏成熟经验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改革创新工作未达预期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资产)转让、投资管理、资本运营等工作,企业管理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但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客观因素影响,在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后,按期实现预期目标、未造成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可免除其责任。
《意见》同时规范了免责认定程序。企业或个人因改革创新等工作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可按管理权限提出免责申请。接到免责申请后,省国资委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听取有关企业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最后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并反馈相关企业和个人。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免责认定意见,及时报告省政府。
按照《意见》,免责认定意见将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经综合研判可给予正面评价或者免予扣分;涉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可酌情纳入客观调整因素考虑;涉及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理;涉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此外,《意见》明确要健全澄清保护、跟踪纠错、资料报备等配套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没有敢担责的人,企业会因缺少改革创新的活力而裹足不前。”山东能源集团总经理李位民认为,建立适度容错的考核免责机制,能营造出一种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者干事创业、勇于担当的氛围,从而增强企业的创造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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