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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关事业人员养老办法出台 个人缴费8%

2015-07-30 08:07:14  |  来源:青岛早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职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

    我省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基本养老制度+职业年金。所谓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政策,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就是以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就是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记者 陈珂 实习生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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