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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青岛执行临时救助新政 最高2万元

2015-07-01 06:12:16  |  来源:青岛早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从今天起,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有了新突破,救助范围覆盖到全体市民和在青务工、上学的非青岛市户籍人员,最高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万元提高到2万元。


    对象:覆盖非本市户籍人员

    新出台的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降低救助门槛,覆盖到全体市民和在青务工、上学的非青岛市户籍人员。

    突破点一是将外来务工非青岛市户籍人员的救助条件降低,调整为“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二是将非青岛市户籍但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另外,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是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

    三是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标准:每年最高2万元

    临时救助主要特点是救急、救难。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最高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万元提高到2万元。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因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调整为原则上本科5000元,专科以下的3000元(学校发放的奖学金不列为救助范围)。

    申请方式:一事一审批

    申请。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批准低保的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承诺授权书;外来转移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居)委会协助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镇(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由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审核、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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