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门诊大病患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有了新规定:门诊大病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后,一个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大病参保患者如需变更本人定点,须先与原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并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定点变更申请表》,办理迁出手续(迁出当日不能发生原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费用),而后到拟转入的定点医药机构办理迁入手续。迁出后,患者在非转入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在一个年度内有效。器官移植患者需变更定点检查医院的,到各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热点九:1型糖尿病可以办理门诊大病
为进一步减轻1型糖尿病患者的门诊负担,《通知》规定,须依赖胰岛素治疗的1型糖尿病参保患者,经住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提供相关的客观检查材料,可以参照“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病种办理门诊大病。
热点十:2015年门诊大病先结清2014年费用
因新旧门诊大病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门诊大病患者由以前个人医疗年度统一过渡到自然年度,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一是门诊大病患者2015年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大病费用之前,必须先结清2014年的费用。二是门诊大病患者于2015年第一次就诊时,应携带原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换发新的门诊大病证,同时打印门诊大病信息。(记者 谢小真)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