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执法有难度
认定需乘客配合
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认定是否具有非法运营行为,需要司机的笔录和乘客的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乘客一口咬定与司机认识,是“朋友”提供的接送服务,即使执法人员认识“黑车司机”也无法进行执法。
与交警可以拦车不同,执法队员无法上街拦车,只有在火车站、落客区等便于执法的地方进行执法。由于和克隆出租不同,这类黑车和普通社会车辆“长相”一样,难于识别,只能靠执法人员依据经验判断。
而目前,北京尚没有专门的法律针对各类专车软件,只能从路面执法角度对司机进行罚款。对于互联网和手机上提供软件的运营商,相关部门尚缺乏有效的约束。文/本报记者 刘珜
官方说法
“专车”属于无资质的非法运营
据市交通执法总队队长、新闻发言人梁建伟介绍,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4条,利用网络平台和手机软件预约租车属于未取得运营资格擅自从事非法运营。
“专车”实际给乘客提供的是门对门、按次计费、按里程计价的服务,实际上就是提供出租车服务。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除了正规出租车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出租车服务。
根据2014年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此前,易到用车曾表示公司目前参加营运的车辆全部来自租赁公司,而司机则来自劳务公司。他表示,易到用车实际上与租赁公司、劳务公司和用户签订了四方协议,而其公司不会与作为个人的私家车主直接签订合同使用其车辆进行营运。
但梁建伟认为,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只要从事出租车服务就是非法营运。而事实上从去年全年查获的47起非法营运的案例来看,全部是社会车辆,执法人员没有看到过和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即使是遇到真正的租赁公司的车从事营运活动,也会按照黑车处理。根据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其中明确指出营运的车辆应该归汽车租赁营运者所有,且需要满足较私家车更加复杂的安全技术规范。
“在实际执法中,我们会调查到底是谁提供的这种服务。若查到租赁公司的车,我们会调查到底是谁组织的这种服务,如果是租赁公司就会罚租赁公司,如果是司机私下从事营运,则会处罚司机。”市交通执法总队首都机场大队副大队长边京军介绍。文/本报记者 刘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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