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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14保障房小区租金实行阶梯价 根据可支配收入

2014-10-29 09:25:34  |  来源:济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10月28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公布今年济南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4个公示小区中,包含原有的廉租房小区和即将入住的公租房小区,实行“阶梯价”。对于原廉租户来说,此次文件公布的最大意义在于给出了收入超标廉租户的租金标准,并规定同一小区内,廉租户的租金不得高于公租户最低租金标准。

  根据可支配收入实行“阶梯价”
  西蒋峪、清雅居、文贤居、乐天居是目前济南市公租房主力房源小区。2013年上述4个小区也公示过租金标准,此次公示的租金标准,一改之前的“单一价”,而是按照我市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成I、II、III类三个档。
  以西蒋峪为例,按照我市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档
  ●具有市内6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I类标准),基准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
  ●具有市内6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II类标准),基准租金标准为4.9元/平方米·月;
  ●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III类标准),基准租金标准为6.9元/平方米·月。
  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5648元。
  原廉租户收入未超标租金不变
  此次公布的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6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入已经超出原廉租房标准的租户,无需搬离原有小区,可直接转化为公租房租户,将按照I、II、III类三个档标准来交租金即可。
  以八里桥新居为例,按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租金的分档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8元;
  ●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元;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670元(不含)至16642元(含)之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7元。
  ●原廉租户就地转化为公租户和新申请不满足原有廉租房条件的租户,按照I类标准5.3元/平方米·月、II类标准8.8元/平方米·月、III类标准12.3元/平方米·月来执行。
  另外,此次核定的价格中,出现了原有廉租房租金高于同一项目公租房最低租金标准的情况,如此规定是否会出现“弃廉就公”的情况?
  对此,三部门文件规定: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高于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I类标准)的,租金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即按照文件,磐苑新居的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I类标准)为1.9元/平方米·月,原有廉租户租金最高标准为2.7元/平方米·月,这种情况下,按照廉租户租金最高标准1.9元/平方米·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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