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
●报销比例 在支付限额内为50%。
●起付标准 大学生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参保居民按日累计,每日负担一次,为20元;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起付标准以上,大学生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其他参保居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各50%比例负担。大学生最高支付金额400元,其他参保居民最高为300元。
●急诊费用 此外,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
诊医疗费用,在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生育费用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的800元、阴式手术产的1000元、剖宫产的1900元。
跨市住院
●参保人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新规解答
问: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后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答:参保人就业后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退休时达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以折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问:参保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其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问:参保人未经备案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若未经备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依规减半支付。
问:哪些情况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答:1.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2.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3.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4.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5.在境外发生的;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6.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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