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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基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个人最多支付2元

2014-09-03 08:24:16  |  来源:济南时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山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有了“硬杠杠”。近日,我省发文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并明确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而且,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啥是一般诊疗费?据了解,一般诊疗费是指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动的诊疗服务收费,在具体层面,诊疗内容一般包括:门诊、急诊及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等。
  在上述意见中,我省明确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我省还要求,一般诊疗费的制定要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我省还提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卫计部门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据了解,我省将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逐步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简易设备,到2015年,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另外,还将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明确县级政府应将乡村医生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
  山东还将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在城市按照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在农村按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名到3名合格全科医生配备。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探索全科医生“县管乡用”模式,并鼓励县(市、区)探索开展卫生人才“县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县域内医疗卫生人员统筹调配使用。
    原标题:去社区门诊看病诊疗费个人最多掏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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