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于冬亮 隋翔宇 报道
本报烟台讯 在烟台购买房屋申请户口迁移的群众,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凭《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合法证明也可办理落户。8月15日,烟台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30项便民利民新举措。
这30项举措涉及公安机关户政、道路交通、出入境、边防、消防、网络监管、治安、经侦等方面,包含近百项具体措施,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为简化办事流程,居民在办理户口迁入时,对省内迁移人员,取消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对省外迁移人员,户籍窗口能够查询到迁移人户籍信息的,无需提供。此外,根据新规,芝罘区、莱山区等六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只要符合政策、手续齐全,在迁入地派出所实行“一站式”受理,将一次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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