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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8月起施行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4-07-15 19:25:21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中新网济南7月15日电(黄品璇)为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山东省出台新规,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可处警告或二百元罚款处罚。同时,为提升高速公路左侧车道通行效率,该省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


  记者15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上述消息。
  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2006年9月,山东出台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国家法律、政策文件的不断完善和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条例部分条款已滞后于形势发展。”孟富强说,山东于2013年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5月30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槐国栋介绍说,《条例》对高速公路行车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各车道行驶最高、最低限速以及限制车型。在低速行驶治理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这一创新性规定,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为提升高速公路左侧车道通行效率,《条例》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对于处罚低速行驶这一新规定,山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党委书记田玉国解释说,“大型车辆违法占道行驶,是造成高速公路拥堵和重要事故的原因,特别是重载车辆在低速状态下超车,会造成长时间两辆或多辆大车并排低速行驶,其他车辆无法通过,驾乘人员对此意见很大。”
  自3月份开始,山东省集中开展了高速公路大型车辆违法占道整治行动,截至6月30日,山东省共查处大车违法占道6.9万多起,查处总量是2013年全年的10倍。
  根据《条例》规定,山东省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并禁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位。
  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山东是高速公路交通大省,截至目前,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5000公里,高速公路网络已经辐射全省84%的县(市、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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