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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高校擅自规定男女录取比例 不得指名录取

2014-06-25 08:41:10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齐鲁网济南6月24日讯24日,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部属及外省属高校一般可根据本校生源情况、计划情况及模拟投情况,以不低于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除正常原因(专业不服从、身体受限等)退档外,一般不允许退档,录取的专业由高校确定。

    提前批不实行平行志愿。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军队院校(含国防生)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调档范围内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三、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高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录取的各项工作。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无效后,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参照学校的招生章程,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高校负责处理。

    第五、招生高校在每一轮次录取结束时,必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或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因未及时上载或上载信息错误造成的问题由相关高校负责善后。

    第六、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的管理和监督,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其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预留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投档后一般不允许招生高校通过电话再次征求考生志愿。

    第八、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或换录;被香港单独招生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得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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