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类人
可生二孩
1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3 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7 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8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0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1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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