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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独两孩政策需满足三条件

2014-05-31 14:02:00  |  来源:新民网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今天下午,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山东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并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具体如下:


    修正“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头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能再享受“单独二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5月30日修改决定生效后即可申请生育

    《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享受“单独两孩”有三个限制条件   

    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一方为独生子女;

    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独生子女有条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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