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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价格处罚标准 哄抬物价可罚300万

2014-04-04 08:44:28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大众网济南4月3日讯(记者 李兆辉)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称“《基准》”),详细规定26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不同,明确划分了从2-4个处罚等级。大众网记者了解到,从4月1日起,新规正式实施。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物价部门可处最高200万元罚款,而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最高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10%到30%的罚款。

  从今年4月1日起,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严重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而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将被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等级接受处罚。《基准》明确规定,若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不予处罚;但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与价格违法行关的资金或者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物价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处50万元罚款。

  按照《基准》,对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违法情节严重,群众反映较大,在检查中不积极配合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能正确认识的严重违法行为,物价部门最高可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基准》还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拒不配合检查,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与价格违法行关的资金或者拒不退还多收价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10%至30%的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除此之外,《基准》还对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倾销、价格诱骗消费等其他22种价格违法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标准。

  据了解,《基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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