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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差异化户口迁移政策

2013-12-18 10:04:59  |  来源:大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省将按照总体放宽、区别对待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的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落户城镇问题。合理确定济南、青岛两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深化居住证制度,探索实施“积分入户”等政策,开辟外来人口阶梯式落户通道,有序放开其他设区市市域范围户口迁移限制,全面放开县域城镇落户限制。
 
  2004年8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城乡居民户口登记形式的统一。
 
  2011年8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精神,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条件,放开县域(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范围的落户限制;降低在设区的市市区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购买住房等人员的落户条件;济南、青岛两市城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外来人口落户条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2012年6月5日,山东省政府第253号政府令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为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就业、住房、教育、卫生、计生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2013年9月,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要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各地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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