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便民利民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与起诉条件,畅通受案渠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积极探索利民惠民新举措,完善行政诉讼风险提示、权利告知、诉讼引导等便民制度,落实各项司法救助措施,完善案件受理费缓、减、免审批程序,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行政审判原则,对于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和维持,不轻易撤销行政机关具有轻微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对行政机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确实存在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有效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建立协调解决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新机制,把行政协调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坚持一般案件尽力调、特殊案件全力调、矛盾易激化案件重点调,综合运用多种协调方法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协调。坚持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外疏导、判后跟踪,重点做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息诉服判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建立沟通长效机制,优化行政审判环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举办案例研讨会、邀请旁听典型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提高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能力,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对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已经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行政争议,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