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2002年9月28日后退休的市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未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现在可以分批申报。第一批申报将于12月19日至12月21日进行。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助发放对象须符合三项条件:1、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2、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3、独生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一次性养老补助。
补助落实工作将分批次进行,第一批为2002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人员。其余符合条件的人员分三批落实,2013年落实第二批,范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14年落实第三批,范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2015年落实第四批,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
第一批符合条件人员,可于12月19日至12月21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申报:1、正常运转的市属企业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申报;2、已经进入破产改制程序的市属企业和经市国资委认定为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或退休时所在企业申领;3、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
申报时,申报者需准备身份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户口簿、一次补助申领表(可在济南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也可到户籍所在办事处领取),以上证件需带原件和3份复印件。代为申领者,应提供代领人身份证;退休人员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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