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卜宪国 通讯员 陈永红 于累)4月14日,微山县慈善总会联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开展爱心企业、爱心企业家支持司法救助活动的实施方案》,由爱心企业、爱心企业家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开展帮扶“因案致贫”家庭的司法救助活动,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方案》提出了救助的原则。1.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应急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和突出困难,既不对各类案件当事人进行普遍救济,也不包揽解决当事人的全部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2.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兼顾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不得随意提高救助数额,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3.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4.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实施方案》明确了救助对象。(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8)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还对以下情况不予救助:(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实施方案》明确了救助标准。救助金以我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本活动的救助金一般掌握在最低每人次2000元。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微山县慈善总会将以方案为依据,服务好爱心企业、企业家,让善款在阳光下运行;配合好检察院的司法救助,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使用审批流程,确保专款专用,让更多确有需要的困难当事人得到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