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个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生态环境管理领域共7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立足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标准和要求。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依照程序依法不予处罚。同时,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免予监管。对于“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临邑分局坚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后,要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临邑分局将继续认真依法落实“不罚”清单,审慎监管,引导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