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就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印发相关实施意见。其中提出,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山东明确提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监护人,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并明确监护报酬。
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我省将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而且,还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并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
据悉,山东将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上述实施意见中提出,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