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根 通讯员 刘真 牟永来)按照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我市自今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