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二利)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4月25日,聊城市民政局与聊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
据介绍,聊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84元/月提高到753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511元/月提高到565元/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1026元/月提高到1129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664元/月提高到735元/月;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由1860元/年提高到2046元/年,半自理标准由3100元/年提高到3410元/年,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由6200元/年提高到6820元/年。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760元/月提高到1936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400元/月提高到154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40元/月提高到154元/月;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13元/月提高到125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125元/月提高到138元/月,二级由每人109元/月提高到每人12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