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山东    国内    社会    教育    旅游    房产    娱乐    企讯    女人    财经    科技    健康    家居  

 

 首页 > 资讯频道 > 走基层 > 正文
   

德州百岁以上古树名木有了“护身符”

2013-10-15 22:24:24  |  来源:山东旅游新闻网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本网讯(李占钢 李霞)为进一步规范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近日,德州市出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辖区内244株单株古树名木和4处古树群实施严格的保护管理。

    据介绍,目前德州市现存244株单株古树名木和4处古树群。其中,中心城区现存单株古树14株,包含12株国槐,2株枣树。为保护这些古树名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登记,近日,德州市颁布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4日起正式实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共分21条,对古树名木的界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保护管理职责、管理监督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和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在我市将受到保护。
    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禁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迁移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城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特别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另外,对于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来说说(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上一篇:陵县:开锁业户持证上岗 开锁登记档案不断完善
下一篇:济宁市港航系统多措并举确保 “十一”水上交通安全
 
0
 
 
 
 
推荐资讯
临朐大樱桃:做好一份“甜蜜事业”
临朐大樱桃:做好一份
威海中心城区冬天灯展正在火热布置中
威海中心城区冬天灯展
用上黑科技 大樱桃寒天上市
用上黑科技 大樱桃寒天
“一勺米”聚“百家情”
“一勺米”聚“百家情
 
栏目最新
栏目热门
 
 
 
版权声明   |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频道招商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山东信息港 ings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