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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10周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2014-12-23 09:47:33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以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今后将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出现。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涉药、涉医、涉烟、涉酒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要点: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

  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修订草案还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

  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后,不但明星不能代言医疗医药广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

  要点: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

  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

  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要点: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

  修订草案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明知或

  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更为明确的是,关系

  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已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要点:10周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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